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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租地圖利廠商 前森保處長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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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7/10/04 12:55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行政院退輔會森保處前處長王成明與陳姓聘用人員,把所管轄的土地出租給唐杰廣告公司,但該廣告商當起二房東,把土地分租給其他業者,從中牟利,被廉政署查出,認為王、陳違法圖利廠商將兩人送辦,宜蘭地方法院審結,王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陳則是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而廣告商獲利的4335萬餘元全數沒收。
 
判決書指出,前森保處長王成明於2001年至2007年、2008年至2013年間擔任森保處長,於2013年1月16日退休。至於森保處林業工作隊擔任隊員的陳進慶,於1997年4月28日起受聘,負責總務工作並兼辦人事、政風業務,於2013年1月5日離職。
 
王成明在擔任處長期間,指示陳進慶將宜蘭市校舍路以北、林森路以東等國有土地,辦理出租,並於2003年間,與唐杰廣告公司訂定展示場合作經營契約,由於該土地(校舍路以南)屬陽大醫院用地,唐杰公司於2006年11月間函文將展場移至校舍路以北的土地,並把原本的租任期間改為10年。
 
但王明知該土地為不同標的,竟於隔年8月間函覆同意唐杰公司所請,但有關簽約事宜,俟宜蘭縣政府核發「臨時使用」等文件後,再行續訂。
 
2008年7月18日,唐杰公司欲以續約方式,將租賃標的改為校舍路以北土地,王成明指示陳進慶處理續約案,陳進慶於同月底召開契約研討會,但森保處人員在簽稿中均以註記「原租約標的物與本租約草案本案標的物非同一地點」,「契約屆滿應即終止,不得引用原契約條文辦理續約」等意見。
 
不過王成明於會後指示陳進慶進行續約,王、陳明知該土地僅收租並未參與實際經營,違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管國有不動產提供使用處理原則」不得將不動產轉租規定,竟登載為「合作經營」,把逾8000平方公尺的土地,從從2009年2月至2015年1月底共6年,全租給唐杰公司,經營宜蘭世貿會展中心、宜蘭創業產業中心、台灣觀光特產中心之用,上網招標後,僅唐杰公司一家廠商到場競標,並以高於底價800元的8萬2800元得標。
 
唐杰公司得標後,因宜蘭縣政府規劃在校舍路以北土地上興建宜蘭轉運站,唐杰公司與森保處於2009年辦理租賃契約變更,經王成明同意下,先是展延租期至2016年1月底、調降租金至43372元外,隔年1月竟又簽訂情事變更契約書,將原租賃空地面積2935平方公尺擴大為8113.49平方公尺,每月租金調整為99485元。而唐杰公司隨後對外辦理招商作業,至2016年1月31日止,唐杰公司實際獲得租金及營業抽成(均含5%的營業稅)合計為4551萬8431元,扣除5%營業稅、工程費用、租金、房屋稅後,共圖利唐杰公司1578萬1758元。
 
不過,王成明、陳進慶全都否認犯案,王成明辯稱「林業隊是事業單位,要自負盈虧,林業隊要出租閒置土地才有營收」,他坦承,「當時是他決定要辦理本件採購案,目的是為了林業隊的生存,他不知道國有土地有限制轉租的規定」,否認圖利。至於陳進慶則辯稱,「是王成明處長決定要出租的」,所以由他承辦這個出租業務,他根據森保處頒的合作經營要點辦理該業務,強調「是處長決定以合作經營為名,出租土地給唐杰公司」,他都有陳報給業務單位審查,如有不法,應該就不會准予繼續辦理,沒有圖利唐杰公司。但兩人說法不被法官採信。
 
合議庭法官認為,王成明、陳進慶所為,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一行為觸犯2罪名,從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兩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審酌兩人無前科記錄,素行尚可,王成明原任職森保處處長,被告陳進慶為森保處林業隊之隊員,本應恪遵職守,依法執行職務,竟不思潔身自愛,罔顧法令規定而濫用國家賦予權力,違法出租國有土地,圖利他人金額高達1578萬1758元,惡性重大,判處王成明王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陳則是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至於唐杰公司所獲利的4335萬餘元全數沒收,可上訴。(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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