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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李建興;出處 / 今周刊856期(2013/05/16)

關鍵字: 今周焦點

 

自辦市地重劃雖能解決公辦案開發緩慢的沉痾,但由於利益誘人,往往發生不少紛爭,甚至出現弊端。在「開發」的天平兩邊,「公益」與「私利」如何取得平衡,是內政部應認真思考的課題。

對於都市發展來說,市地重劃可謂區域繁榮的一帖特效藥。一方面,政府可藉由土地更新,完成道路、公園、停車場、地下管線(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建設美化市容,又能增加稅收;同時,因地籍重新整理,亦可減少土地界限糾紛,消除畸零地,有利於土地管理。

至於地主和建商,除了享受稅負優惠,還可坐收地價上漲之利;連看似事不關己的老百姓,也會因為公設更完備、街廓更整齊,而讓住居品質及房產價值提升。「在政府、地主及民眾三贏的龐大誘因下,難怪各地方對於市地重劃莫不趨之若鶩。」永慶建設總經理葉凌棋說。

近年,由於政府人力有限,導致公辦重劃的土地開發速度較慢,容易生變,以台中市七期到十二期的重劃案來說,一千四百多公頃土地總共花十七年才辦了八百多公頃,因此後來才鼓勵民間自辦;漸漸地,自辦成為市地重劃的主流管道。

 

爭議一 :

眾意難平 效率不如預期

拿宜蘭縣來說,雪山隧道通車後,礁溪因擁有溫泉資源,加上交通便利,掀起一股自辦重劃熱。自二○○二年的玉石自辦市地重劃後,連附近的礁溪東北隅健康休閒專用區,在○四年也放棄公辦而改採自辦市地重劃。

然而自辦重劃這帖看似繁榮區域的萬靈丹,在運作過程卻弊端叢生,讓政策美意蒙上陰影。

「雖然自辦重劃的美意,是為解決公辦效率不彰的問題,但因為土地重劃後,利益龐大,使得這期間衍生出許多擺不平的麻煩事。」網路地產王總經理陳韻如表示。

例如新北市土城重劃案,早於二○○○年就由公辦改為自辦,○四年卻爆發籌備會涉嫌偽造同意書弊案,官司纏訟多年後,○七年解散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去年再改回公辦,等於足足延宕了十二年又繞回原點。而○五年由公辦改自辦的新莊塭仔圳重劃區也由於地主利益「喬」不定,去年再改回公辦。

市地重劃一項主要的利益來源,在於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剩餘的「抵費地處分收入」。

 

爭議4 :
利益不均 由少數人掌握

若採公辦,處分利益可以回饋到公共建設與經營維護,但自辦就歸屬土地開發公司利益所得。至於握有大筆重劃鍍金後土地的重劃公司或建商,往往會進行養地,挑時機再來開發,坐享增值利益。「因此,常爆發熟知開發時程及內情的財團,運用資訊不對等的優勢,提前進場卡位,謀取暴利。」一位熟知重劃案的地產界人士表示。

公辦重劃,政府會將抵費地或配回給地主後的餘地公開標售,再拿結餘款來建設地方。例如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就是公開標售結餘款可觀,市府才有財力在七期興建市政大樓、議會大樓、國家音樂廳及戶外劇場等。

相較之下,自辦重劃因以土地開發公司利益為優先考量,故投入公共建設的程度可能較差,且開發過程常發生「利益糾葛之暴力威脅糾紛」及「古蹟與生態破壞」等新聞事件。

拿礁溪地區近年辦理的「別墅區三」、「東北隅健康休閒專用區」等自辦案來說,就爆出道路與公共設施品質不佳、尚無自來水、重劃分配爭議等問題。

另外,由於抵費地處分利益歸於重劃公司,地方政府依法僅能向土地開發公司收取重劃工程費用五%的管理維護基金,作為區內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之用。如此一來,重劃區公共建設就須動用政府預算,造成預算排擠現象,而巨大利益卻由少數財團坐享,不符合社會正義。

正因利潤誘人,在土地整合階段即出現許多光怪陸離手段。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明德自辦重劃案,就曾傳出疑有幕後集團找人頭充當地主,目的是為了取得過半優勢。

經檢調蒐證,發現重劃土地的地主約六百人,但後來計畫書送到縣府,人數竟超過千人。其中員和段一筆土地面積僅有五十七平方公尺,地主高達四二三人,主導者疑以每人三千元找人頭簽訂買賣契約當地主。甚至也曾有地主為爭取更多補償金,故意在土地上加蓋地上物。

爭議三
民間私契 公權力難介入

自辦與公辦另有一最大差別,就是相對於公辦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自辦追求的則是土地利潤的最大化。因此,一旦發生虧損,公辦案須尋求財源彌補,對於參與開發的地主較有保障;而過程中若有爭議、弊端,地主也可透過訴願、請願、檢舉或行政訴訟等管道進行救濟。

至於自辦案,如果地主持有的土地面積比較小,會轉而與重劃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等重劃案完成後再分回房屋,期間萬一重劃公司倒閉,因為雙方簽訂的條件屬於私契,公權力較難介入。

總之,自辦案雖能解決公辦案的部分沉痾,但礙於民間土地開發利益與執行過程紛爭,常遭圖利私人的質疑。如何在「開發」的天平兩端取得平衡,是內政部應認真思考的課題。

 公益、私利喬不攏 衍生三大爭議

撰文 / 李建興;出處 / 今周刊856期(2013/05/16)

關鍵字: 今周焦點

自辦市地重劃雖能解決公辦案開發緩慢的沉痾,但由於利益誘人,往往發生不少紛爭,甚至出現弊端。在「開發」的天平兩邊,「公益」與「私利」如何取得平衡,是內政部應認真思考的課題。

對於都市發展來說,市地重劃可謂區域繁榮的一帖特效藥。一方面,政府可藉由土地更新,完成道路、公園、停車場、地下管線(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建設美化市容,又能增加稅收;同時,因地籍重新整理,亦可減少土地界限糾紛,消除畸零地,有利於土地管理。

至於地主和建商,除了享受稅負優惠,還可坐收地價上漲之利;連看似事不關己的老百姓,也會因為公設更完備、街廓更整齊,而讓住居品質及房產價值提升。「在政府、地主及民眾三贏的龐大誘因下,難怪各地方對於市地重劃莫不趨之若鶩。」永慶建設總經理葉凌棋說。

近年,由於政府人力有限,導致公辦重劃的土地開發速度較慢,容易生變,以台中市七期到十二期的重劃案來說,一千四百多公頃土地總共花十七年才辦了八百多公頃,因此後來才鼓勵民間自辦;漸漸地,自辦成為市地重劃的主流管道。

爭議一
眾意難平 效率不如預期

拿宜蘭縣來說,雪山隧道通車後,礁溪因擁有溫泉資源,加上交通便利,掀起一股自辦重劃熱。自二○○二年的玉石自辦市地重劃後,連附近的礁溪東北隅健康休閒專用區,在○四年也放棄公辦而改採自辦市地重劃。

然而自辦重劃這帖看似繁榮區域的萬靈丹,在運作過程卻弊端叢生,讓政策美意蒙上陰影。

「雖然自辦重劃的美意,是為解決公辦效率不彰的問題,但因為土地重劃後,利益龐大,使得這期間衍生出許多擺不平的麻煩事。」網路地產王總經理陳韻如表示。

例如新北市土城重劃案,早於二○○○年就由公辦改為自辦,○四年卻爆發籌備會涉嫌偽造同意書弊案,官司纏訟多年後,○七年解散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去年再改回公辦,等於足足延宕了十二年又繞回原點。而○五年由公辦改自辦的新莊塭仔圳重劃區也由於地主利益「喬」不定,去年再改回公辦。

市地重劃一項主要的利益來源,在於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剩餘的「抵費地處分收入」。

爭議二
利益不均 由少數人掌握

若採公辦,處分利益可以回饋到公共建設與經營維護,但自辦就歸屬土地開發公司利益所得。至於握有大筆重劃鍍金後土地的重劃公司或建商,往往會進行養地,挑時機再來開發,坐享增值利益。「因此,常爆發熟知開發時程及內情的財團,運用資訊不對等的優勢,提前進場卡位,謀取暴利。」一位熟知重劃案的地產界人士表示。

公辦重劃,政府會將抵費地或配回給地主後的餘地公開標售,再拿結餘款來建設地方。例如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就是公開標售結餘款可觀,市府才有財力在七期興建市政大樓、議會大樓、國家音樂廳及戶外劇場等。

相較之下,自辦重劃因以土地開發公司利益為優先考量,故投入公共建設的程度可能較差,且開發過程常發生「利益糾葛之暴力威脅糾紛」及「古蹟與生態破壞」等新聞事件。

拿礁溪地區近年辦理的「別墅區三」、「東北隅健康休閒專用區」等自辦案來說,就爆出道路與公共設施品質不佳、尚無自來水、重劃分配爭議等問題。

另外,由於抵費地處分利益歸於重劃公司,地方政府依法僅能向土地開發公司收取重劃工程費用五%的管理維護基金,作為區內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之用。如此一來,重劃區公共建設就須動用政府預算,造成預算排擠現象,而巨大利益卻由少數財團坐享,不符合社會正義。

正因利潤誘人,在土地整合階段即出現許多光怪陸離手段。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明德自辦重劃案,就曾傳出疑有幕後集團找人頭充當地主,目的是為了取得過半優勢。

經檢調蒐證,發現重劃土地的地主約六百人,但後來計畫書送到縣府,人數竟超過千人。其中員和段一筆土地面積僅有五十七平方公尺,地主高達四二三人,主導者疑以每人三千元找人頭簽訂買賣契約當地主。甚至也曾有地主為爭取更多補償金,故意在土地上加蓋地上物。

爭議三
民間私契 公權力難介入

自辦與公辦另有一最大差別,就是相對於公辦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自辦追求的則是土地利潤的最大化。因此,一旦發生虧損,公辦案須尋求財源彌補,對於參與開發的地主較有保障;而過程中若有爭議、弊端,地主也可透過訴願、請願、檢舉或行政訴訟等管道進行救濟。

至於自辦案,如果地主持有的土地面積比較小,會轉而與重劃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等重劃案完成後再分回房屋,期間萬一重劃公司倒閉,因為雙方簽訂的條件屬於私契,公權力較難介入。

總之,自辦案雖能解決公辦案的部分沉痾,但礙於民間土地開發利益與執行過程紛爭,常遭圖利私人的質疑。如何在「開發」的天平兩端取得平衡,是內政部應認真思考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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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前面開場沒錄到00,最後的8拷貝的時候壞損。

整個過程大致是這樣。

怕被說不懂,去查相關法條,如附錄。

還請有研究的幫忙補充。

基本與目前南方澳豆腐豆腐岬開發案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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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1
www.youtube.com/watch?v=aj6qbQBAplM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2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fRWblzqKPo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2pgysyBsFs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8qfrNKrn9s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umF3X2bAfc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PrXmIO1E6k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7
www.youtube.com/watch?v=VMp7nW21CK8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第 47 條

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現行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第 47 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用地

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檢具書圖文件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

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逕行變更,不受通盤檢討之限制。


-----------

名  稱 都市計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

,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第 27-1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


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

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

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第 27-2 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

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

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 29 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

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

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 30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

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

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

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31 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

名  稱 區域計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 15-1 條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

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

畫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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