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前面開場沒錄到00,最後的8拷貝的時候壞損。
整個過程大致是這樣。
怕被說不懂,去查相關法條,如附錄。
還請有研究的幫忙補充。
基本與目前南方澳豆腐豆腐岬開發案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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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1
www.youtube.com/watch?v=aj6qbQBAplM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2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fRWblzqKPo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2pgysyBsFs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8qfrNKrn9s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umF3X2bAfc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PrXmIO1E6k
東北角部分甲住景保變乙旅區說明會2013.07.10-07
www.youtube.com/watch?v=VMp7nW21CK8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第 47 條
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現行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第 47 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用地
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檢具書圖文件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
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逕行變更,不受通盤檢討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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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都市計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
,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第 27-1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
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
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
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第 27-2 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
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
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 29 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
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
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 30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
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
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
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31 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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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區域計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 15-1 條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
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
畫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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