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自由開講》教師團體協約為何讓縣長、校長、家長如此氣急敗壞?

◎張旭政

宜蘭縣長林聰賢26日在面對議員質詢時,說出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是 「三輸」,也表示無法認同教師享受公教權利,卻又要依勞動三法回到勞工身分。這一番發言,又讓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所發動的團體協約蒙上陰影。

眾所周知,宜蘭縣教師工會與宜蘭縣政府間的團體協約協商二年多,就在協商完成即將簽訂前夕。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不斷的召開記者會抨擊這分團體協約「出賣孩子的未來」、「只見權利、不見公義」,還在教師節當日發動家長到孔廟前告狀,氣急敗壞的程度前所未見。如今,林聰賢也同樣表示不滿,我們不禁要問,到底教師工會的團體協約改變了什麼,為何讓縣長、校長、家長如此氣急敗壞!

宜蘭縣長林聰賢面對議員質詢時,說出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是 「三輸」,讓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所發動的團體協約蒙上陰影。(記者簡惠茹攝)

首先,就團體協約的實質內容而言,所謂的爭議條款,如「明定上下班時間」、「寒暑假返校二天」、「健康檢查補助」、「差別待遇條款」等,分別為現行法令所明定,都可以找得到具體的規範。也因為如此,所謂的「差別待遇條款」,實質上並無適用餘地,所以連縣府協商代表也說團體協約的內容根本就是「法令的集合」,並不會改變教學現狀。對於校長協會、全家盟一再指稱的「影響孩子受教權益」,工會幹部則一再表明:只要影響學生受教權,立刻撤回不談。所以,所謂「影響孩子受教權益」不過是抹黑團約協商而已。

其次,就程序面而言,協商過程完全依照法令規定,且縣府方的代表除了副縣長、教育處長外,還有兩位校長、兩位家長團體代表。雙方經過多次溝通、討論後,方產出協商結果。須要特別強調的是,這是「協商」,所以縣府、校長代表、家長代表也都充分表達了主張,雙方間的折衝斑斑可考。

這樣一個不改變教學現狀、程序上充分溝通的協商結果,理論上應該不至於產生衝突,為何最後卻引起縣長、校長、家長的不滿?這要從現行的教育狀況說起:自從大法官會議308號解釋及「教師法」制定後,公教就明確的分途,所有公立學校教師皆採用聘任制,這和公務員採任命和派任制是大不相同。然而,因為教育界的法治觀念不足,加上教師法規定的不明確,致使教師的聘約只是個形式,對於聘約內容或工作上的權利義務產生爭議時,通常都是主管機關單向的解釋;教師想要爭執聘約內容或是修改聘約難如登天。也因此,教師才會積極的爭取組織工會,以取得「對等協商」的權利。

多少人是因為斷章取義或一段話的誤解,從相輔相成的合作變成劍拔弩張的對立?教師權益長時間被模糊對待,要爭取,連立足點都站得辛苦。(記者江志雄攝)

民國一百年,法律允許教師組織工會和進行團體協商,許多縣市教師工會紛紛進行團約協商。就在宜蘭縣的團體協約將要簽訂之際,卻出現校長團體、全家盟氣急敗壞的反對,接著是縣市首長也表明對教師工會的不滿。這種情形不僅是在團約協商,在今年初爆發的南投縣中興國中違反常態編班事件,該校校長李枝桃明目張膽進行能力分班,並違法設立特殊才藝班多年,滿足了有權有勢的家長需求,也提供議員「選民服務」的管道。而堅持依法常態編班的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在向監察院檢舉之後,不僅南投縣政府否認有違法之事,連中興國中家長會也帶了一群人至教師工會抗議。整件事情顯現出的荒謬是縣政府、校長、家長會長聯手打壓堅持依法辦學的教師工會,縣府嗣後還對教師工會進行「秋後算帳」,大砍教師工會的會務假。

兩件事例的共同現象是,當教師團體依法主張法定權利或維護教育法秩序而影響到縣府、校長、家長團體的共同利益時,對於教師工會排山倒海的汙衊和打壓就隨之而來,否定教師工會有「對等協商」的權利、否定教師工會堅持依法辦學的主張,這是對於教師工會具有法人格的否定,也是對「教師」這個工作的蔑視;這些人口中的「尊師重道」不過是將教師視為奴僕的高帽子罷了。

民主法治的真諦在於人格平等,並以法律保障人權。教師工會主張的不過是法律所明定的「對等協商」和教育秩序,卻遭受政府、校長團體、家長團體氣急敗壞地的汙衊和打擊,歸根究柢不就是把教育界威權、晦暗的一面也翻轉過來,讓見不得人的事曝了光!

(教師,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Vadim 的頭像
    Vadim

    Vadim 雜記本

    Vadi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