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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公園自治增新法 違者最高罰6千
2015-11-29 09:31 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羅東報導
宜蘭縣政府上月底新制定與實施《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新增罰則,違者可開罰1200元到6千元。
宜蘭縣休憩景點與公園密度高,隨著雪山隧道通車,觀光客爆增,縣府對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公眾遊憩場地加強管理,制定《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10月28日上路。
「違反者有法可罰。」縣府昨天指出,以前對公園的亂象,常會找不到相關法令或罰則,如曬衣、烤肉、夜宿等,只能勸導為主,新制專責法令就是納管外,新增罰則。
依自治條例規定,公園內禁止酗酒、吸毒、鬥毆滋事、偷竊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不能妨害安寧、妨害風化或賭博,也不能任意植栽、放養動物、放置私人桌椅或其他物品。
對攜帶動物未加適當防護措施,或不處理其排泄物,將會開罰;而騎機車亂闖,在公園裡未依規定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都有法可罰。
隨地吐痰、便溺、棄置一般廢棄物、毀損植栽或各項設施都被禁止;不能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水上活動;擅自營火、野炊、烤肉、夜宿、辦理婚喪喜慶、曝曬衣物或未經許可販賣品、出租遊樂器等營利行為,可開罰1200元到3千元。
縣府表示,對無障礙設施有明確規定,如,公園停車場應為身心障礙者保留3%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的停車場,至少應設置2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停車場每100個停車位,應設置1個孕婦優先停車位,10個以上未滿100個停車位,管理機關至少設置1個孕婦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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