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投機育嬰假」 兩部協商修法補漏洞

2015-11-11 14:46:11 聯合晚報 記者王彩鸝、陳素玲/台北報導

教育部與勞動部協商,可望修改相關法規,讓教師申請育嬰假,朝學期制申請,或者一次不得少於六個月。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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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勞部協商設防堵機制 不可少於6個月 或改學期制

請育嬰假是老師的權利,但全台有一成多請育嬰假老師,在寒暑假申請復職,開學後繼續請育嬰假,宜蘭縣長林聰賢昨天更下令不准這種專挑寒暑假復職的「投機育嬰假」;教育部長吳思華上午表示,「合法之外,也要合情合理」,教育部今天和勞動部開會協商,可望修改相關法規,讓教師申請育嬰假,朝學期制申請,或者一次不得少於六個月。

教師請育嬰假是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可申請留職停薪。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表示,除了育嬰假,侍親假、進修、借調等,也不應選在寒暑假復職。

教師育嬰假的法源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規定,子女在三歲以下可依需要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但有部分教師在寒暑假申請復職領全薪,開學後繼續請育嬰假。教育部人事處統計,100和101學年度全國各有2341、2567名教師請育嬰假,其中各有260名、372名在寒暑假申請復職,知道這個「好康」的人數有增加趨勢。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李秉洲表示,今天和勞動部開會討論相關法令問題,教育部會提兩個選項,一是每次請嬰育假不得少於六個月或採學期制,學期制是每次申請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畫分為2月1日到7月31日、8月1日到1月31日。

勞動部表示,根據育嬰留職停薪辦法,每次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小於六個月為原則,若低於六個月,雇主有權利拒絕。辦法也規定,受僱者若要提前或延後復職得與雇主協商,也就是學校校長可依人力配置及需要,核定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時間,雙方對何時申請、何時結束,應回到勞資協商決定。

李秉洲說,與勞動部協商有結論時,會盡速修改《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通過就可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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