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投機育嬰假 宜蘭先禁了

2015-11-12 02:43:51 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許俊偉、洪欣慈、鍾知君/連線報導

傳出有老師鑽法律漏洞請育嬰假,在寒暑假申請復職,開學後繼續請育嬰假。教育部昨天和勞動部開會,教育部希望採取學期制,但勞動部指雇主不能硬性要求請假起訖時間,除非勞方同意;教育部表示會繼續溝通。

儘管教育部還沒做成結論,宜蘭縣林聰賢昨天即要求人事處和教育處發公文,禁止各校請育嬰假老師在寒暑假復職,打響全台第一炮。

林聰賢認為,老師依法在孩子滿三歲前可請育嬰假,也可分段請假,但故意選在寒暑假復職,不僅增加國庫支出,也會給人鑽巧門的負面印象;老師既要教孩子誠實,就不該投機取巧。

育嬰假法源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多可請兩年育嬰假,其中六個月可領津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請育嬰假每次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如要縮短、延長或提前復職,都須和雇主協商。

教育部指出,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範以學期制為單位,但並未規範育嬰留停的部分。有老師鑽法律漏洞,申請育嬰假後,在寒暑假復職,多領一到兩個月薪水又不用工作,開學再繼續留職停薪。

教育部人事處統計,一○○和一○一學年度,全台有二三四一、二五六七名教師請育嬰假;其中各有二六○名、三七二名在寒暑假申請復職,占一成多。

教育部人事處長李秉洲指出,教育部提兩個方案,為每次請嬰育假不得少於六個月或採學期制,學期制每次申請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畫分為二月一日到七月卅一日、八月一日到一月卅一日,即涵蓋寒暑假期間。教育部希望採學期制,可維護學生權益,且方便學校請代理代課老師。

李秉洲說,勞動部認為學期制有起訖日,可能違反性平法及相關法令立法精神,教育部會再跟勞動部溝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雇主不能單方面硬性規定育嬰假起訖時間,除非勞方同意。勞動部不會根據特定對象量身另訂育嬰假請假規定,且依現行育嬰留職停實施薪辦法,已規定每次育嬰假請假期間以不小於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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