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清水地熱 宜縣府擬賣溫泉

2015-09-19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溫泉取供,目前只要向縣府申請水權獲准,就可挖井取水。縣府考量許多非溫泉區業者,也有溫泉需求問題,計畫興辦「溫泉取供事業」,以清水地熱為試辦地點;未來非溫泉區業者可向縣府購買溫泉,省去作業困難與挖井埋管經費;不過,縣府表示,全案都還在評估中。

  • 清水地熱是宜蘭知名景點,縣府計畫開辦溫泉取供事業。(記者游明金攝)

    清水地熱是宜蘭知名景點,縣府計畫開辦溫泉取供事業。(記者游明金攝)

縣府闢財源 溫泉取供事業評估中

宜蘭縣目前劃設礁溪、員山與蘇澳等三處「溫泉區」,每天最大供水量分別是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噸、七千九百一十四噸、六千七百五十一噸。民間或業者在溫泉區,只要不超過總量管制,都可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每度要繳交九元的溫泉費,但溫泉區的溫泉不得「外供」非溫泉區使用。

宜蘭縣溫泉、地熱資源豐富,但很多飯店、旅館因位於地下水管制區,不得鑿井開挖溫泉,業者反映有溫泉需求;因此,縣府計畫以公共造產方式開辦「溫泉取供事業」,以水車或接管方式,將溫泉賣給需要的業者;也有發展溫泉面膜、溫泉礦泉水等構想。

但溫泉區的溫泉不得「外供」,縣府民政處提出鳩之澤溫泉與清水地熱兩處非溫泉區進行評估;經分析,鳩之澤溫泉的用地、水權與設備,均由林務局羅東林管處主管,林務局並無意願興辦溫泉取供事業;清水地熱可利用既有園區申請水權及開發,淺層溫泉鑽井費較低,需要溫泉的業者可派水車到園區載運。

買溫泉的飯店 也可申請溫泉標章

至於購買「溫泉」之後加熱或保溫的飯店,能否申請溫泉標章?標榜溫泉飯店?縣府工旅處表示,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等目的的溫泉使用事業,只要溫泉檢驗合格,都可申請使用溫泉標章。縣府消保官周錫福說,業者使用的水源,只要確實符合「溫泉」定義,當然可以主張是溫泉飯店,並不限於自鑿或特定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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