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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適任教師 宜蘭縣政府訂要點
2015-03-28 08:09:18 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針對不適任教師訂定處理作業要點,對違反相關法令、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疑有精神疾病的不適任教師,都有依循處理的程序。
宜蘭縣國中小學老師4千人,不適任教師雖少,卻嚴重影響學生和教師,但又難以處理。縣府多方研議,訂定「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要點」,相關要點於本月初發文各級學校並生效。
要點定義的不適任教師指的是學校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疑有精神疾病者,要求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不適任者,校長應在48小時內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但要適當查證,避免黑函攻擊或明顯誣陷。
教評會立案審查後,應由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成立調查小組查處,5日內提報縣府列管,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徵詢班級家長、學生及相關人員協助調查。
其中,對疑似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的教師,分察覺期、評議期兩階段處理,察覺期調查期以14天為原則,至多不超過30天,結果向有關機關查證;完成調查進入評議期,召開教評會評議會,審議通過後,無記名投票決議。
對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要點列舉11項認定參考標準,包括經常遲到或早退、體罰到推銷商品等,分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處理。
教師疑似精神疾病者,但長期不就醫,無法處理,要點分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進入輔導期前,教師若對學生安全有威脅疑慮時,教評會應立即調查教學職務,情況嚴重者依精神衛生法通報醫療機構,並暫停教學職務。
學校對不適任教師提報退休、資遣、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報請縣府核准,若有疑義,視需要邀學校及當事人說明,若程序有瑕疵,退回學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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