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團協核可案 遭縣府退回

2015-12-19 09:06聯合報 記者廖雅欣林縉明/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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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矚目的宜蘭縣教師團體協約協商,宜蘭縣政府前天發公文給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和各學校,指團協報縣府核可案,將交學校重新討論再報縣府,形同告知之前的協商「不算數」。對此,教師工會反批縣府「自己打自己的臉」。

縣府解釋,條約除了工會納入各項教師權利外,並未有符合教師法的各項義務,容易衍生學校管理失當與教師義務不對等的疑慮。縣府強調,雖支持與重視教師的勞動權利,但希望各校以教師權利義務為協商基礎,參酌公眾意見,且不得影響學生受教權和校務行政。

縣府要求各校與教師職業工會重新商議權利與義務相當的團體協約內容,補正後再報縣府核可。

這紙公文等同通知各校與教師工會,前面的協商「不算數」。

教師工會認為,縣府明明就是協商的代表之一,卻提出這樣的質疑和結論,等同「打自己的臉」。

工會理事長朱堯麟說,12月10日才接到縣府延遲核可的公文,17日又接到核可退回的公文,對縣府前後不一的作法不能理解;另外,教師的義務在《教師法》明定,他們認為,不須在團協內再重述。

宜蘭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謝國興認為,既然教師要談權利和義務,建議教師要以勞資雙方的概念來談,教師提出勞方的看法,爭取自己的權利,縣府也應該有資方的版本,給予勞方的工作規範才對;但到現在似乎沒有看到縣府的版本。

教育處長文超順表示,按團體協約法第10條規定,縣府有核備團體協商條文的權力,未核可原因主要考量團體協商內容,會員義務規範相關規定較不足,看不到教師專業精進的部分;這部分與學生學習權益息息相關,縣府希望能加強教師專業發展,像透過教師評鑑等,避免學校行政與教師義務不對等。

後續是否重啟協商?縣校長協會理事長陳志勇說,學校屬於被動,要看教師工會作法而定;昨天理監事會42所學校決議,若要重啟協商,希望繼續委託縣府組成協商團隊進行後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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