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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德被彈劾未解職 試院擬修法

2018-10-02 00:44聯合報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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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代理縣長陳金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宜蘭代理縣長陳金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在高雄市任職期間違法兼職,日前遭監察院彈劾,但陳金德未被解職,仍繼續擔任宜蘭縣代理縣長,引發考試委員質疑,日前在考試院院會上要求盡速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不盡明確之處。考試院長伍錦霖裁示銓敘部會同人事總處盡速研提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報院會審議。

 

陳金德任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期間,兼任「白馬花園屋」民宿及「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負責人,監察院日前完成調查報告,彈劾陳金德。

在九月廿日的考試院院會上,考試委員趙麗雲認為,高階公務人員被彈劾後,有人隨即被停職、有的是在輿論壓力下才予免職。陳金德同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被監察院彈劾,內政部人事主管卻公開表示,依停職、解職規定,並無彈劾一項,因此不構成解職要件。

她說,像法務部檢審會對濫權檢察官林俊佑於監察院調查前即先做出停職處分;但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被監察院彈劾時,中研院長於媒體公開說明不適用懲戒法,因此不會有所謂停、撤職的討論。

趙麗雲因此主張,彈劾結果與當事者職務得否存續,缺乏明文規定,應該研究相關規範。

考試委員周萬來指出,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至於撤職的含意,依司法院三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院解字第四○一七號函,是先行停職的意思,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周萬來強調,從條文看來,沒有彈性處理的空間,但目前實務處理跟法條規定有所落差;他認為,公務員服務法不盡明確之處,應盡速研究,如有修法的必要,宜盡速提出修正案。考試委員蔡良文也贊同周萬來所提,盡速研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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