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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訂電玩自治條例 落日條款惹議

2016-04-22

新法要求合法業者2年內搬遷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訂定「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普通級電玩營業場所須離學校等四百公尺、限制級八百公尺以上,較目前規定嚴格很多。同時訂定落日條款,要求合法業者兩年內搬遷,依據新規定申請設置,否則廢止營業級別證。此舉引發法不溯既往爭議,業界抨擊牴觸憲法。

  • 宜蘭縣政府訂定「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引起適法性爭議。(記者游明金攝)

    宜蘭縣政府訂定「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引起適法性爭議。(記者游明金攝)

法不溯既往 業界質疑牴觸憲法

行政院訂頒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中小學、高中職校與醫院五十公尺以上;經濟部行政法規另訂普通級(僅設益智類遊戲)五十公尺以上、限制級(設置鋼珠與娛樂類,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兩百公尺以上;相關規定行之有年,宜縣業者也都依此申請設置。

縣府訂定「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將普通級距離拉大到四百公尺以上才能設置,並加入圖書館;限制級距離拉大到八百公尺以上,並加入幼兒園與圖書館等場所。

法條中,最引人爭議的是,已取得營業級別證的業者,若不符合新規定的距離要求,必須於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兩年內重新申請營業級別證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廢止其營業級別證。也就是說,目前的合法業者,若距離不符新規定就必須搬遷,否則不准設置。

縣府工商旅遊處長陳長偉說,電玩店性質特殊,出入份子複雜,易有犯罪情事發生,包括毒品、不良聚合等,必須採取最嚴格標準,做有效積極的管理,宜縣最近發生幾起重大社會案件,也都與電玩、毒品有關,有些嫌犯坦承電玩輸了不少錢,才起歹念鋌而走險。

縣府︰公益大於私利 無適法問題

陳長偉指出,要讓電玩店遠離學區,各縣市都有相同作法,四百與八百公尺的限制,也是參考各縣市標準,至於兩年的「落日條款」,讓業者有更充裕的時間覓地搬遷,基於「公益大於私利」原則,所有業者都以新訂的自治條例適用,沒有適法性問題。

宜縣遊藝場公會提出異議,希望維持現有五十公尺與兩百公尺以上的規定;至於兩年的「落日條款」,公會質疑牴觸憲法,合法業者依規定申請設置,應該受到保障,而依據法不溯既往原則,不應受到新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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