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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電價一縣兩制 小校爭表燈計費

2015-04-30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國中小學與台電的電費計價,分成表燈電價與契約電價;部分校長質疑,「一縣兩制」收費不公,表燈電價遠較契約電價優惠,要求全部改採「表燈電價」;台電表示,這涉及全國性規定,學校要降低用電設備容量,符合標準才能申請表燈電價。

台電︰總電器功率一百千瓦是全國規定

台電對於學校的電費帳單種類,總電器功率在一百千瓦以下,可選擇「表燈電價」或「契約電價」;一百千瓦以上,一定要採用「契約電價」;表燈只須付流動電費,契約電價要加收基本電費,若超出契約容量還得罰款,繳交「超約附加費」。

而依據台電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各學校表燈電價可依據第一段單價收費,目前單價是每度一.八九元,契約電價非夏月每度二.八七元、夏月(六至九月)二.九五元。

新生國小︰用表燈電價 去年可省22萬

「台電根本是刻意刁難!」宜蘭市新生國小校長陳銘俊說,很多大學校採取表燈電價,他們學校規模小,卻被迫用契約電價,學校試算過,去年電費五十一萬餘元,如果改用表燈可省廿二萬元,台電標準到底在哪裡?他們多次申請改用表燈計價,都被打回票。

陳銘俊指出,教育處編給學校的電費只足夠支應八個月,其餘得靠業務費貼補,造成校務推動困擾,他希望台電能讓學校「從優適用」。

台電宜蘭區營業處營業課長簡俊勳說,「一百千瓦」的標準是全國性規定,學校要改採表燈電價,必須適用電價表與營業規則,要把總電器功率降至一百千瓦以下,必須檢討學校電器設備容量的需求性,符合標準才能適用。

台電表示,相對來說,「契約電價」是保障用電,在最高峰的用電時段,相關設備同步開啟,不致有缺電問題,「表燈電價」變數較高,為確保用電品質與安全,才會訂出「一百千瓦」標準。

教育處︰發函一百校概算 再與台電協商

縣府教育處接獲許多校長反映,發函要求縣內一百所國中小學回報用電種類,與電費差異性的概算,蒐集資料後會與台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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