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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另一關鍵:檢警非法蒐證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聯合報
高院判決四年前新北市議員亮票無罪,除了認為「無法可罰」,另個原因是檢警沒聲請搜索票就到議會蒐證,合議庭認為警方非法拍攝一個多小時的錄影畫面全部沒有證據能力,並認為檢警此舉破壞民主憲政發展,使行政、司法權干涉立法權,影響公益重大。

新北市議會四年前選舉正副議長,新北地檢署得知有議員可能亮票,指揮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到場蒐證,警方未經大會主席同意就進議會錄影,被法官認為違反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法官指出,一般民眾進議會需事先申請,獲許可才能進入,議會不是眾人任意進出的公共場所。一、二審法院都認為,警方進入議會、拍攝特定議員蒐證,這種情形與監聽電話相似,應得到法律授權。

高院審理期間,十名被告除了前議員李婉鈺,九名議員均否認亮票;法官需勘驗錄影畫面以確定是否亮票,才能論斷是否違法。

一審認定警方蒐證方式不當,但議員領票、圈印、投票到票匭的過程歷時短暫,警方若不能及時錄影,無從保全事證;參酌蒐證急迫性、手段及公共利益,認定蒐證光碟有證據能力。

但二審認為,本案蒐證沒有急迫性,檢警知道正副議長何時選舉,事前有充裕時間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檢警蒐證不能無法無天,否則如同回到戒嚴時代,因此認定蒐證光碟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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