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冬山鄉公所 登錄為歷史建物

2015-09-04 07:27:39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冬山報導

 

舊冬山鄉公所建築從日治時期起,就是冬山鄉行政管理的重要據點,直到去年6月因鄉公所的辦公空間不敷使用,鄉公所遷出後,舊廳舍去年4月招商承租,但地方人士擔心屹立近一甲子的建物恐遭破壞,向縣府提出申請保護,經會勘後,月前正式將其登錄為歷史建物(見圖)。 冬山鄉公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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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冬山鄉公所建築從日治時期起,就是冬山鄉行政管理的重要據點,直到去年6月因鄉公所的辦公空間不敷使用,鄉公所遷出後,舊廳舍去年4月招商承租,但地方人士擔心屹立近一甲子的建物恐遭破壞,向縣府提出申請保護,經會勘後,月前正式將其登錄為歷史建物。

舊冬山鄉公所建於民國56年,原為日治時期冬山庄役場之所在,是一棟極具特色的日式建築,其最著名的是ㄇ字形建築設計,立面開口勻稱,並設有中央八卦門,且1樓內部仍保有圓形柱列的公務建築,十分特殊。原為1層樓的瓦頂建築,雖戰後增建2樓,但新舊建築之間外觀協調,維持原本風貌。

冬山鄉公所表示,該建物土地面積2171平方公尺(約656坪),位於交通輻輳要道,且周邊自然景點與人文景觀多,例如冬山火車站、冬山河森林公園、冬山故事館、風箏體驗館等,已經於4月底完成標租出去,期盼能夠帶動周邊商機與繁榮。

縣文化局表示,今年4月接到地方人士反映,建議將這棟歷史悠久的建築妥善保存,經縣府實地會勘後,確定該建物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具歷史文化價值、能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且具建築史或技術史的價值,於是在7月將其正式登錄為歷史建物。

如何讓歷史建築風華再現?業者初步規劃,做為文創與餐飲複合式空間,前側將配合八卦門設計展示文創相關商品,後側結合加盟店與知名品牌,建立飲食文化商圈,讓遊客「有吃又有玩」,帶動當地觀光產業,最快將於半年後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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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的團約實質內涵

2015-09-01 16:30

◎張培源

古人說:「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爬。」古人也說:「行行出狀元。」古人又說:「一日之所需,百工斯為備。」古人再說:「人家坐車,我騎驢,後面還有拉車者。」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知道一件事,那就是古人的話可真多!

古人話多、孔子話多、這次的教師權益爭議,大家各有話說。(維基共享)

保障言論自由,但站在教師的立場,我們也有話要說!

古人「厚話」,但現代人也不遑多讓!就104年8月6日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與縣府最後一次協商定案消息一出,全國家長會與校長協會等組織,就說了很多話!而這些話只要不涉及刑法的刑責如:毀謗、污辱、恐嚇或行政罰責之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等言論。雖然是反對教師職業工會談團約的言論,我們也只能表示「尊重」與「理解」。因為,這是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他(她)們的基本人權。

因為,這樣「合法的」自由言論內容,可以達到集思廣益等功能,對於一個現代民主國家的成長茁壯,有著很大的貢獻。可透過言論市場的供需選擇,促進社會凝聚共識與個人選擇最佳利益的可能。但是,站在教師的立場,我們也有話要說!因為,我們也需要被「尊重」與「理解」!

教育的本質是良心事業

為「教育事業」作了多少的付出,別人或許沒有辦法全部看見,但是自己的良心卻是一清二楚!筆者先前在自由開講投稿「談教師工會的團體協約」一文。本就無指責任何家長會長或成員是否為「為富不仁」、「富不過三代」與「董事長俱樂部」(本非負面評價用語)之意,唯該等用詞的提出確實與家長會被放在同一區塊中提出,難免容易被誤解,而傷害到全國無私無我、為教育犧牲奉獻的家長會會長與成員們,如此之行文方式有欠思慮,確實不妥。

經多位家長與校長提醒,本人「尊重」與「理解」其感受之餘,良心亦感到忐忑不安,為此,願意向上述家長會會長及成員們致歉,讓社會更和諧更進步,沒有先入為主與意識形態,能就事論事,人人活著就有尊嚴!另外,本人所屬學校家長會會長陳炳崧先生,為教育的犧牲奉獻真的是可圈可點,從前文刊出後即成為多人揶揄及強迫其對號入座的「最大苦主」,他還戲稱:「自己已是趴著,也中槍!」真是無妄之災,特別在此一併致歉!

還有其他人也問及前一任林會長,他是一位觀察敏銳與善良的人,有一年我擔任學務主任,運動會時看到我一個人站在看臺上,他還主動來幫我加油打氣,對於他的善意印象深刻;事後回想為何連他也成為「苦主」,我想只有在現任校長遴選時,他與本人持不同意見的這件事被衍伸吧,但是我相信他與本人只是所掌握候選人的資訊(相關言論)不同,否則他會跟我一樣,認為某一位候選人是最適合(無關校長條件優劣)本校的人選,但此事我早已忘記,不放在心上了,特此澄清。

憲法對教師工作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第15條對任何合法行業者,都給予工作權的基本人權保障;對於教師的職業則另有《憲法》第165條、第十三章基本國策「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之宣示,這是民主國家代表多數民意之「立憲或修憲」給予的肯定,並繼續保留下來的「權利保障書」!教師團體透過團約協商以改善生存條件,這也是立法院過半數民意立法所支持的行動。

教師職位不是肥缺也沒有特權,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有的職業選項

以筆者為例,民國71年報考師專時,大人們就告訴我們:「當老師有寒暑假,且五年師專免學費!」因此,吸引了許多高中考得還不錯的人來就讀。民國76年開始當老師時,每月實領約新台幣16,000元。民國70幾年經濟起飛,股票、房產...飆漲,一個成衣廠的師傅月領新台幣30,000元以上者比比皆是。但是,當時絕大多數的教師都還是選擇繼續留在教職,是因為不同於一般勞動的工作環境與條件,如果您或家人也喜歡,歡迎您來加入這個行業。

其實,如果我有能力,也想像陳偉殷一樣「投一休四,年薪破億。」但是,我的能力就是達不到,所以,我就祝福他常常能拿到勝投!在這個世界上,工作條件比老師好的職業太多了!為何只有老師被這般「緊盯」?

談寒暑假不用上班的問題

其實是約有三分之一的老師跟大家一樣沒有寒暑假,因為他們兼任學校行政工作。但是,他們會跟公務人員一樣有特休假、有國民旅遊補助與不休假獎金等配套。至於未兼行政職者,不論他的年資如何;均不給特休假。如果老師寒暑假回來上班,一方面沒有學生可教;另一方面,如果再給老師學期中放特休假,除了還要花一筆代課費外,還可能找不到代課老師或是不容易控制教學品質。而寒假21天加暑假60天共81天當中,扣除大家都有的春節年假、週六日之例假日,特休假;以及,還可省下國旅卡、不休假獎金...等開銷。那麼,就不難知道教育主管部門,為什麼這麼多年來不在制度上規劃,讓老師寒暑假回來上班的原因吧!

螃蟹理論與向下沈倫

有人觀察簍子裡的螃蟹提出一個「螃蟹理論」。他們發現當有一隻螃蟹往高處爬,就有其他螃蟹爬到牠的身上,導致全部螃蟹一起掉下來,至終沒有螃蟹可以逃出簍子外!看著別人有更好的職業條件,最好不要學螃蟹,這樣只會集體向下沈淪,無法向上提升!

教師是良心事業,一個個孩子都必須費心照護、教育,工作自然吃重,待遇也無法跟多數工作相比。(記者蘇孟娟攝)

談八小時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縮短工時,則是世界的潮流,為什麼?

因為,不論貧富,每個人每天都只有24小時;也都以一天為作息循環單位;而且,這不會是數學問題,當你失眠兩小時後,隔天再補眠兩小時是補不回來的!就個人的存在價值而言,也不會只有在工作中才能顯現。

他(她)可以為自己而活,也可以為父母、子女、配偶等人而活,也可以為國家社會(如納稅、服兵役...等等)而活,讓自己扮演著多重角色的精彩幸福人生。因此,8小時認真與用心的奉獻給職場就夠了!古人說:「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也!」工作八小時是原則,八小時之外的工時是例外。我們應該堅持原則;而例外,則是必須嚴格認定的。就下班時間後,面對學生的提問,教師可以先問「什麼事情?」等同學說明後,教師可以判斷「不急的話」,可以請學生明天再問!畢竟「學生也要學會等待」;急的話,教師當然會立即處理或找同仁代勞!

再強調一次「教育的本質是良心事業」,沒有良心的老師在這個環境是很難混的!請不要指稱:「『我下班了,同學明天再問!』的老師是不上道!」更不能因老師有形式意義的寒暑假,就不能再有每天八小時工時的適用。

認清法律與道德

法律(有最低的道德標準之稱)是客觀公平、而且是可以用來強求別人的標準;而道德則是因人而異,自我要求的標準。遺憾的是教師卻經常被以「道德為標準」來強制要求!或許是為了示範給學生看「如何以道德標準作自我要求」,但面對「法治國家」的到來,我們的政府就必須有客觀的法律標準(依法行政),才能以客觀標準來要求、管理教職!

團約保障老師8小時工時,但不強制老師只能工作八小時,個別會員老師認為自己條件適合,當然可以自定高於八小時以上的工時任職;本校這種老師很多,做得也很有尊嚴!只是「道德」這種因人而異的標準,也不等同於「良心」!

道德存於個人心中的一把尺,多半是自己的價值觀判斷,你的良心不等同於所有人的良心。(取自網路)

談禁止搭便車條款與「一校兩制」的團約效力

《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條文之「本文」指的就是所謂的「禁止搭便車條款」約定;「但書」指的則是非會員要享有,要先支付一定之費用給工會才能享有相同之勞動條件的依據。

這是一個相當合理的規定,理由是:一、「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會員繳了會費與付出心血,來支撐工會幹部進行團體協約,理所當然只有會員因為出錢出力才能享有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然若同意非會員平白無故就能享有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反而是一種不公不義的訴求。二、基於「工會安全」的考量,現今民主國家無不以國家力量保護工會發展,個別的受雇者絕無能力去與雇主協商聘僱契約,只有團結大多數的受雇者的力量,才能與雇主有「平起平坐」對等談團約的可能;如果不用繳會費,就能享有相同之勞動條件,那麼,哪來經費支撐工會幹部進行團體協約,久而久之工會解散了或虛位化了,僱主就可以自己決定一切勞動條件!所以,「禁止搭便車」是一個時代發展的趨勢,只可惜臺灣的僱主能夠「給予尊重」者,還不多。

至於,禁止搭便車條款造成了「一校兩制」的團約效力,並不足以形成管理上的困擾。以前面所述學校早就存在著「兼任行政教師」與「非兼任行政教師」兩種制度為例,學校根本沒什麼困擾!為何面對「會員」與「非會員」兩種制度,就非常的不能接受?

民主化的結果,基本上是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一套主張,當然就會有越來越多「客製化」的需求。屆時,何止「兩制」、「三制」!多元的大千世界不是很美嗎?老是強調「一致性」,筆者懷疑:「真的還有它的言論市場嗎?」

教育事業的重心不在管理

一般商品的製造重視管理;而教育工作的重點在照顧好每一個學生的「心」。商品的製造業主或專業人士設定好製程,訓練好作業員(甚至是寫好機器人程式),就可以產生良率接近百分之百的商品;但是,教師工作的重點在「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地照顧好每一個學生的「心」,所以,為了實踐「有教無類」,我們學生來自不同背景的家庭,學生已經具備了不同的觀念與習慣;為了實踐「因材施教」我們要為每一位學生,做不一樣的教學指導,有如電腦都要開出不同的視窗來處理,而電腦視窗開多了是會「當機」的,可見教學的過程是辛苦的!

尤其是外在資訊五光十色的感官刺激,早已把學生「養成重口味」,學生「心猿意馬」者多,能自動定下心來者少,要讓學生如古人說:「定、靜、安、慮、得」,就需要讓每一位老師都有足夠的資源,去幫助每一位學生成長的需求!

大家應該認識到「商品的製造」與「國民教育的養成」,兩者是有著明顯的差異,尤其不要以為與教育行政部門的合作,就能夠「提綱挈領」找到捷徑,其實尊重與理解「老師的意見」才是最關鍵的,因為老師才是真正知道如何照顧好每一個學生的「心」的人,而他(她)們並沒有辦法依照一套標準的作業程序,來保證良率接近百分之百的好結果!

學生不是商品、無法管理,老師當然也沒有標準作業流程能製出良率百分百的產品。(北濱國小提供)

輔導團體協約者獲勞動部特優獎真正在談團約的卻處處碰壁

根據新聞報導:「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至今,高雄市已有215家事業單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數量為全國第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獲肯定,勞動部政務次長郝鳳鳴今(14)日於「104年度全國勞動行政首長聯繫會報」中頒獎表揚,高雄市勞工局也是全國唯一獲得『輔導簽訂團體協約』特優獎的單位。」

如果「輔導」完成團體協約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都可以獲得中央政府行政院勞動部的肯定,表示「團體協約」是一個正向的活動;但是,反觀「真正在談團約」代表著受僱人一方的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卻處處碰壁,甚至連對方僱主都已經點頭同意的內容,都還要面對這麼多的阻力?「團體協約」不會是洪水猛獸,是勞資雙方和諧共處,永續經營的「最佳勞動人權實踐方案」。

人權保障的程度是文明的里程碑

各種物種自古以來都是「弱肉強食」,而身為「萬物之靈」的人類因為有更高的理性智慧,建造了特有的文明,逐漸揚棄「弱肉強食」的本性,轉而建立起社會安全制度,「濟弱扶傾」讓弱勢者也能同樣享受有尊嚴的人生!

1886年的美國,才剛從農業社會轉變成工業社會。那時的日工作時數達14、5小時,禮拜六也要工作。因此,全美勞工聯盟就號召了勞工從5月1日開始全國性的罷工,要求實施8小時工作制...,直到1889年才在巴黎舉行的第二國際成立大會通過決議,將5月1日定為國際勞工節以紀念這段壯烈的歷史,要求各國的勞工共同努力,為8小時工作日而奮鬥(轉貼自PTTnarrokhan(奈羅):五一勞動節的由來:芝加哥乾草事件)。

這是西元1889年(約126年前)在全世界先進國家建立的「文明里程碑」;明年西元2016年臺灣將實施「全面週休二日」,就會走到這樣的「文明里程碑」,足足慢了約127年,雖然落後,但是仍值得慶幸!

保障人權是需要支付成本的,但筆者相信臺灣是承擔得起的,反觀我們處處競爭的大陸地區十幾億人口,多數競爭項目都有被追趕或超越的情形,唯獨這一樣,我們暫時不需擔心被超越,畢竟要讓十幾億人口每一個人都享有高度的人權保障,大陸是承擔不起的!在此呼籲大家更要為臺灣更佳的人權保障做努力。

(宜蘭市南屏國小教師兼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法規處副主任/93年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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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城搶孤展 來看縮小版孤棚

2015-09-03 07:23:37 聯合報 記者林縉明/宜蘭報導

 

蘭陽博物館在大廳擺設縮小版孤棧、孤棚與照片免費開放參觀。 記者林縉明/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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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城搶孤9月12日舉行,蘭陽博物館配合中元祭典儀式,即日起至9月10日舉辦祈福活動,準備供品及祈福卡片,祭典結束後一併寄給受祈福人;另館方為了讓民眾認識搶孤文化,在大廳舉辦「頭城搶孤回顧影像展」,設立縮小版的孤棚、孤棧,可供參觀。

蘭陽博物館鄰近頭城搶孤會場,去年首度舉辦搶孤特展,展出模具、順風旗等,民眾反應不錯,今年搶孤復辦,館方花費16萬元敬獻一支孤棧,找來傳統匠師循古法,以竹子、竹籐編製而成,完全不用鐵絲或釘子固定,預計下周二完工。

頭城搶孤重頭戲前夕,蘭陽博物館與中元祭典協會共同舉辦祈福活動,館方精心準備供品及祈福卡片,報名繳費就能參加,每組300元,限量500組,民眾可以寫祈福卡片寄給親友,館方人員將在祭典結束後,協助寄到指定地點,也可以捐給慈善團體做公益。

館方為了讓民眾認識搶孤文化,大廳擺放縮小版孤棚及歷史照片,常設展有較大型孤棚,遊客能夠近距離觀賞,展區內還有相關文物及影片播放,帶領遊客認識搶孤文化的由來,即日起展出至15日,需購票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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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井 浪費水資源 溫泉區禁用

2015-09-03 07:23:39 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溫泉區蓋大樓挖地基,因為使用鑽井抽水的點井工法,造成水源大量流失,宜蘭縣政府禁止在溫泉區點井施工,縣政府昨天說,不僅在礁溪鄉溫泉區,員山溫泉區與蘇澳冷泉區都禁用,非溫泉區則嚴審,避免破壞水資源。

雪山隧道通車後,宜蘭縣礁溪鄉溫泉區因大型開發建案,施工期間開挖地下室,抽掉地下水的溫泉,不但造成大量溫泉平白流掉,資源浪費,更引發水溫下降,各界批評不斷。

縣政府說,施工使用點井工法,也就是在基地範圍內鑿井,從井裡抽水,把水大量抽除,讓水位比開發基地還低,以利施工。

這種工法好用,卻因鑿井抽水,大型建案鑿井數量少則十多口、多逾廿口,施工期間要抽掉水量驚人,抽掉又不能用,因此決定管制。

在溫泉區內,因點井抽掉的地下水就是溫泉,因此縣政府今年4月檢討後,先以行政命令要求禁止,至於禁止範圍,縣政府昨天說,除礁溪溫泉區外,還包括員山溫泉區、蘇澳冷泉區。

對於非溫泉區,縣政府也要嚴管,工務處長陳春錦說,點井工法效果好,但會浪費掉很多水資源,即使不在溫泉區,因大型建案開挖地下室與基礎很深,造成水位下降,甚至影響地層或相鄰建物、出現損鄰情況,因此縣府也會視申請案件加以從嚴管制與預防。

陳春錦說,禁用點井工法後,有的業者改採連續壁工法或地質改良,成本雖然較高,但對環境衝擊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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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農舍興建辦法 近日上路

2015-09-03 02:58:11 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農舍興建爭議將有新規範。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預計將通過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確規範從事農業生產、具有農保身分的「農民」才能興建、購買農舍。新辦法公告後,近日即可上路。但具爭議的「移轉」農舍資格,將切割留待「農業發展條例」中修法處理。

為配合落實「農地農用」,解決農舍變民宿、豪宅等亂象,農委會、內政部盼嚴格限制興建、購買、移轉農舍資格。「移轉」農舍資格原本要放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中處理,但不少朝野立委質疑「母法」農發條例中未有明確規範,不能越權在辦法中限制。

內政部、農委會因此轉換策略,決定切割處理「起造人、承受人」資格限制。行政院會今天預計通過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接受農舍移轉者,也必須是農民;但繼承、直系及二等親內接受贈與者,以及法拍對象,不受此資格限制。因修正草案仍須送立法院審議,能否順利三讀仍有變數。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昨天表示,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起造人」設限,但如果「承受人」這邊沒限制,「會變成很大的漏洞」,不是從事農業的農民,就會透過買賣擁有農舍。因此農委會才從嚴限制,接受移轉農舍者也必須是農民,只對繼承、法拍、贈與適度放寬。

但陳保基強調,二等親贈與或因法拍接受農舍,都必須先前沒有自有農舍,「不能重複擁有」。陳保基說,這次修法對實際從事生產的農民完全沒影響,只會規範炒作農地蓋別墅的投機者,希望立法院朝野立委支持修法,盡快三讀通過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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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才能買農舍?農委會兩套標準

農業委員會主委陳保基一直堅持買賣農舍必須是農民或有務農之實,行政院今天也通過「農發條例」18條之1。(資料照,記者游明金攝)

2015-09-03  12:51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農業委員會主委陳保基今年以來一直堅持買賣農舍必須是農民或有務農之實,行政院今天也通過「農發條例」18條之1,但對於副主委沙志一最近被踢爆在宜蘭有豪華農舍,身為農政主管機關的副首長,是否做了不良示範?陳保基卻說,沙志一的農舍只要配合地方政府稽查改正即可。

農委會、內政部6月著手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限制農舍起造人和購買農舍承購人必須是農民,引發藍綠立委反彈,內政部遲未公告。不少立委質疑「母法」的農發條例中,並未對購買農舍資格有明確規範,子法不能逾越母法。

為求解套,農委會與內政部決定把「興建」與「購買」切割處理,「興建」農舍的資格,規範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至於「購買」的資格,在「農業發展條例」18條之1修法處理,增訂農舍承受人須擁有實質耕作能力。不過,在總統、立委大選前提出修法,恐遭「老農派」立委反彈,屆時恐「技術性冷凍」,不會讓火燒至明年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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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農民炒作農舍 最重可撤照

為防止假農民炒作農舍,落實農地農用的精神,內政部今天會同農委會完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加入農保的農民、農會及水利會等會員可興建農舍。圖為農舍散布在蘭陽平原上。(資料照,記者王揚宇攝)

2015-09-03  17:59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防止假農民炒作農舍,落實農地農用的精神,內政部今天會同農委會完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加入農保的農民、農會及水利會等會員可興建農舍,至於非農民部分若要興建農舍,則必須提出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營運計劃書並經審核通過後才可興建農舍。

有關假農民炒作農舍,實際上並未落實農地農用,營建署長許文龍說,最重處分可撤照。

這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對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加強規定。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有三種的民眾可以興建農舍,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二種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三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除第三種民眾,應檢附可茲證明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外,第一、第二種無需檢附上述的佐證資料。

內政部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日前經農委會辦理座談會、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及公聽會,並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自今年7月16日起在行政院公報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預告,針對草案原有增修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因草案預告期間社會各界認為該條條文恐逾越母法「農業發展條例」授權範圍,有適法性的疑義,經農委會審慎檢討評估後,刪除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不納入這次的修正,已另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並已在今天上午的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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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公告前大轉彎 農舍買賣仍未受限

2015-09-03  22:04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公告前夕大轉彎,農委會迫於外界壓力,保留農舍興建申請人須為農民的資格限制,卻將農舍承受人同樣須為農民的規定,改到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中訂定。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公告前夕大轉彎,水保局局長李鎮洋坦言,「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通過前,現階段「任何人都可以買農舍」。圖為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妻子在宜蘭的農舍。(資料照,記者簡惠茹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公告前夕大轉彎,水保局局長李鎮洋坦言,「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通過前,現階段「任何人都可以買農舍」。圖為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妻子在宜蘭的農舍。(資料照,記者簡惠茹攝)

水保局局長李鎮洋坦言,「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通過前,現階段「任何人都可以買農舍」。

李鎮洋指出,預告期中確實接到許多反彈聲音,質疑「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中並未授權行政部門對於農舍承受人資格做限制。

李鎮洋說,既然外界提出質疑,就從母法「農業發展條例」中來修,「讓大家沒有話講」。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昨則指出,將會爭取這個會期優先處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他雖透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大轉彎是「立委有意見」,但仍堅決否認並未受到外界壓力,也認為將公告的辦法和原先修法預期「一樣、沒有落差」。

台灣農村陣線理事長、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非常失望」,他認為農舍濫建的漏洞沒有改變,他不覺得刪掉承受人資格限制的農舍辦法修正案能產生什麼作用,批評農委會只是「虛晃一招」。而對於農發條例修正案是否能順利三讀通過,徐世榮認為現階段機率很低,「很難、很困難」。

前農委會主委彭作奎則表示,農舍辦法修正案中限制承受人資格的確逾越母法,農委會會銜內政部公告後,送立院備查時,有可能因違背母法全部無效,農委會的做法是考量到適法性,比較保險,避免努力這麼久,一旦被認定無效就要全部從頭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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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農舍資格將限縮 真農民才能蓋

2015-09-03  06:4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內政部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今天可望在部務會報中通過,新制將規範必須具有農保、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才能興建。

《聯合報》報導,內政部將嚴格限制興建、購買農舍資格,但為減少立委對於農舍移轉的疑慮,農委會將切割處理,將「「起造人、承受人」資格限制,留待「農業發展條例」中修法處理。

  • 內政部今審新版農舍興建辦法,未來真農民才能蓋農舍。(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內政部今審新版農舍興建辦法,未來真農民才能蓋農舍。(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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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農舍 須提一年耕作證明

2015-09-03 16:47:26 聯合晚報 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落實農地農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上午通過。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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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贈與、法拍放寬

為配合落實「農地農用」,解決農舍變民宿、豪宅等亂象,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農業發展條例18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承受人(購買人)」必須是農民,且必須提出一年以上耕作證明才能購農舍,但對繼承、法拍、贈與適度放寬。

農委會、內政部盼嚴格限制興建、購買、移轉農舍資格。但因有立委質疑「母法」沒有明確規範,不能越權在辦法中限制。因此,最後決定透過修法處理。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版本,接受農舍移轉者,必須成年且必須是農民,從事農業生產超過一年,沒有自用農舍;但對繼承、法拍、贈與適度放寬。繼承者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受贈者則限制配偶或二等親以內直系血親,且受贈人、法拍人都必須沒有自用農舍。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如果「承受人」沒限制,會形成法律漏洞,不是從事農業的人,也能透過買賣擁有農舍,因此農委會才從嚴限制,接受移轉農舍者也必須是農民。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人,權益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影響。至於繼承、法拍、贈與適度放寬,是否會形同巧門?陳保基表示,現行已有規範,修法只是更明確化。

行政院長毛治國在院會中裁示,農舍興建及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該條例明定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修法規範農舍移轉承受人也應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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