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教師開會公假 不得另兼代課

2015-10-09 08:15:36 聯合報 記者林縉明/宜蘭報導

縣政府教育處接受42所國中小委託,與宜蘭縣教師工會完成30條團體協商,昨天舉辦說明會,逐條說明協商結果,針對第19條規定,工會幹部參與教育部或勞動部會議,得以請支薪公假,不得要求排兼代課,有學校反映通知太晚,課程都已經安排,教育處同意相關規定從下學期辦理。

教育處舉辦教師工會團體協約結果說明,教育處長文超順逐條詢問委託學校意見,其中第17條規定,學校依法委託私人辦理時,應先通知教師工會會員,校長協會理事長陳志勇質疑,依據什麼法應該具體說明,避免日後雙方有爭議,應該依行政解釋具體說明。

文超順解釋,該條文是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時,依照委託人辦理條例需要通知教師工會會員,相關條文會在下周一回覆42所委託學校。

另外,團體協約第19條規定,工會正、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參與工會會務,得以請支薪公假,理事長每周最多減16節、副理事長14節,理事、監事每周最多6節,每月不得超過50小時。

復興國中校長游淑珣表示,教師一星期也才18堂課,工會幹部最多可以請到16節,另外還有補兼課可以上,對其他教師不公平;對此,文超順回應,開會安排代課是既有的權利,但既然減課自然不能再另外兼代課,由於完成協約通知時已開學,基於課程安排,規定從下學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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