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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公園有法管 違規最高罰6千
2015-06-04
〔記者王揚宇/宜蘭報導〕宜蘭縣議會審查通過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內容規範多項禁止行為及裁罰標準,例如未依規定駕駛或違規停車,違者最高可罰六千元,縣議員要求縣府確實執行,不要只做表面功夫;縣府工商旅遊處表示,會加強管理,確保民眾休憩安全。
上路時程待內政部核定
自治條例有十七項條文,所稱的「公園」指縣府管轄的公園(包含運動公園)、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配合公共工程興建設置的公眾遊憩場地,像是宜蘭及羅東運動公園、幾米主題廣場均適用。
自治條例規定,公園出入口、廁所、通道,都必須設無障礙設施,公園停車場應保留三%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設置孕婦車位;民眾若隨地吸菸、吐痰、擅自野炊、烤肉、未依規定駕駛及違停、任意栽植、放養動物、從事危及遊客安全球類運動行為,可罰一千兩百元至六千元罰鍰。
縣議員黃定和、陳俊宇說,過去曾有機動車輛穿梭公園,產生廢氣問題,威脅民眾安全,現在總算有法可管,希望縣府落實稽查作為,確保大眾休憩安全性,不要只是聊備一格。
工旅處表示,會責付工旅處、教育處分工管理,鄉鎮市公所管轄公園,也可引用這項自治條例執法;至於何時上路?得發函行政院內政部核定,回函後才能公布實施,無法確定上路時間。
工旅處說,自治條例的制定,起因於早期公園普設車阻,阻擋汽、機車進入,卻影響身障朋友通行權益,有些地方拆除車阻,卻衍生管理、安全問題,內政部要求公園管理法制化;此法通過後,會檢視各公園車阻必要性,重要出入口會拆除,鮮少人通行的小出入口則保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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